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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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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规定了总则、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等。相比以往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作了许多新的规定,主要包括: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保险统筹单位多和统筹层次低,带来了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一是使得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弱,二是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风险加大,保值、增值更加困难,三是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监管成本高。统筹层次低既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也容易形成地方政府利益,同时带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困难。一些地方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能带走个人账户积累的部分,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不能转移,这样的做法使劳动者跨地区转移时,社会保险关系无法续接,个人缴费年限无法连续计算,也就难以符合养老保险需连续缴费十五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求。因此,许多农民工离开一个城市时,不得不选择退保,社会保险关系被迫中断。这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持续运行,也难以发挥社会保险制度预设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困难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第19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32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52条)。

  关于统筹层次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64条)。

  (四)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并建立了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费符合法定年限。关于退休年龄,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条件下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尽管退休年龄存有很大的争议,但目前仍执行该标准。关于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的长短,立法过程中有很大争议。缴费年限长短的确定要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从养老保险精算的角度,缴费年限的设置需要实现缴费与待遇给付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确定与人均寿命以及退休年龄都有密切关系。因此,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必须以缴费年限作为支付条件。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缴费满15年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缴费未满15年,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过去许多地方规定只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而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法》对此作了新的规定,允许参保人缴费至满15年,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至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个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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