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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局:个体缴养老保险月最低上调至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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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其中下限为2156元/月,上限为10778元/月。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须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档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

  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应当在12月24日前足额缴纳。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2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公布了2012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110元(以下简称“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2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公布了2012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8221元(以下简称“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就全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出调整。按照新的标准,今年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431.2元、574.8元、718.6元三档。

  1至5月缴费基数

  有差额的须足额缴纳

  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其中下限为2156元/月,上限为10778元/月。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须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其中,1至5月期间未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包括已办理退休的职工),缴费基数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而1至5月期间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规定重新核定或申报,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足额缴纳。

  其中变更前的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变更前用人单位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个体参保养老保险

  月缴费最高718.6元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档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应当在12月24日前足额缴纳。今年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431.2元、574.8元、718.6元三档。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2013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43110元(3592.50元/月)。1月至6月已使用2011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预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

  此外,2013年度死亡的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个体领取养老金人员(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死亡待遇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43110元(3592.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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