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意见》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根据劳务派遣业务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派遣员工超过25人的,也应当和本市其他劳务派遣公司一样,在本市设立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满足上述情形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符合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应当依法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依法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由分支机构作为派遣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本市的社保缴费。
异地派遣员工可享上海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劳动过程发生在本市的,劳动条件应当执行从高原则,从维护劳务派遣员工权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异地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执行本市相应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规定。
据此,《试行意见》明确,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作为本市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并缴纳本市的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派遣员工,也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建议采用由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与本市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通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由本市用工单位按照本市标准缴纳本市的社会保险。
《试行意见》中提到,对于“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即时发生式”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先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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