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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将享受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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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来,广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公务员有可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我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广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
 
  缴费数额为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根据《通知》,此次纳入工伤保险的除了广东省内用人单位外,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按照《通知》规定在广东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纳入后如何缴费?《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所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参保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
 
  在相关待遇衔接方面,《通知》亦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工资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同时,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也可选择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但不再享受工资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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