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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将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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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属的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这标志着北京市工伤保险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制度全覆盖,待遇和标准相统一。

  “十二五”开局以来,随着《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制化建设、覆盖面扩大及参保者待遇提高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使我国工伤保险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构建全社会统一的职业人群全覆盖的工伤保险制度成为大势所趋。

  北京等省市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

  2011年12月5日,北京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决定北京市属的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这标志着北京市工伤保险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制度全覆盖,待遇和标准相统一。

  2011年12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天津市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中央和外省市驻天津市的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该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2011年12月31日,云南省政府颁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云南省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2011年11月18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听证会,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律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13名代表,听证《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其中内容之一就是拟将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公务员期盼早日纳入覆盖范围

  谈起将公务员及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李红介绍说,北京市的这一做法,既是为了构建全社会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保障社会和谐,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工伤保障权益。其实,许多公务员早就期盼着能参加到工伤保险的保障网内。李红讲了发生在她身边的几个事例。

  前两年,北京市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员在上班途中被汽车撞伤,造成了腿部部分外皮损伤,需要植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是典型的工伤事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将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可由于当时公务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医疗费只能按照公费医疗的规定个人承担20%。2010年,北京市曾发生过一起因公外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案例。在此次事故伤亡人员中,既有企业员工,也有机关公务员。企业员工由于参加了工伤保险,其受伤后的治疗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机关公务员由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医疗费用要个人承担一定的比例。特别是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由于相关的待遇标准不同、就出现了赔偿费用不同,抚养人员待遇不同等诸多问题。尽管当时北京市的公务员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为了做到同一事故中伤亡人员待遇相同,较好地安抚事故人员亲属,在有关部门的共同研究下,此次事故所有伤亡人员的待遇都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标准执行。

  据记者了解,公务员及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一旦出现因工伤亡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在工伤待遇补偿和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等权益方面,都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正因如此,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成立时,为了让工作人员能得到因工受伤时的医疗和相关待遇,曾想专门为这些工作人员参加意外伤害险。当得知自今年1月1日起能为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时,他们非常高兴。因为即使参加了意外伤害险,其医疗费用赔偿的最高标准也仅有5万元。可参加了工伤保险后,只要是因工受到伤害,其治疗费用将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借鉴

  北京市和天津市两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有着许多共同之处:

  一是上述单位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额均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0.5%,费率水平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二是参保费均由用人单位缴纳,单位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均纳入本部门预算,由财政渠道安排解决。

  三是上述参保单位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该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办理工伤认定、鉴定劳动能力、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四是上述参保单位参保之前的“老工伤”人员,自参保之日起,经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供原始工伤认定(审批)决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以后所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是大势所趋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因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从广义上说,公务员也属于职工,理应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在完善过程中,一个突出变化,就是突破了计划经济时期以职业身份划分参保对象的“碎片式”模式,进而建立城乡统筹,以参保者经济承受能力为标准,相互可以衔接的多层次、覆盖全社会各类人群的社会保险制度。

  将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既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也能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助、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我国最早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的是海南省。早在1995年,当时的海南省在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就将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4年,上海市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时,也将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到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正如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在该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听证会上所说,公安等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呼声很高。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的重任,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风险高,理应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这部分人员的希望,也是全社会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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