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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伤保险机制 参保发生工伤享多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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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一、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认定为工伤的,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受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辅助器具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报经办机构同意的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3、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伤发生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月数为27-7个月不等。以2016年1月发生的工伤事故为例,其鉴定为伤残十级的,如缴费基数按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的,缴费基数为4132元(下同),其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8924元;如按60%缴费,则为17353元。
 
  4、1-4级伤残人员还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伤发生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为90%-75%。以伤残4级为例,缴费基数为自治区社平工资的,其伤残津贴为3099元;如按60%缴费,则为1859.25元。
 
  5、1-4级伤残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被鉴定为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可以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为: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乌鲁木齐市2015年平均工资为4451元,下同),计发系数为50%、40%、30%。以2016年1月被鉴定为部分不能自理为例,其护理费为1335.3元。
 
  二、参保职工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亡的,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6年的标准为623900元。
 
  2、丧葬补助金,2016年的标准为26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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