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一、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认定为工伤的,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受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辅助器具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报经办机构同意的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3、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伤发生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月数为27-7个月不等。以2016年1月发生的工伤事故为例,其鉴定为伤残十级的,如缴费基数按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的,缴费基数为4132元(下同),其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8924元;如按60%缴费,则为17353元。
4、1-4级伤残人员还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伤发生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为90%-75%。以伤残4级为例,缴费基数为自治区社平工资的,其伤残津贴为3099元;如按60%缴费,则为1859.25元。
5、1-4级伤残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被鉴定为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可以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为: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乌鲁木齐市2015年平均工资为4451元,下同),计发系数为50%、40%、30%。以2016年1月被鉴定为部分不能自理为例,其护理费为1335.3元。
二、参保职工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亡的,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6年的标准为623900元。
2、丧葬补助金,2016年的标准为267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