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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伤保险机制 参保发生工伤享多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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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职工生前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总计不能超过工伤职工生前工资。
 
  三、5-10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数11-6个月不等。以2016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十级伤残职工为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26706元。
 
  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四、工伤职工享受由用工单位支出的项目
 
  1、工伤职工经劳鉴办鉴定为5-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伤残津贴发放标准为工伤职工本人工伤事故发生前12月的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的70%、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5-10伤残职工在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月数为27-12个月不等。以2016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十级伤残职工为例,其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3412元,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机制,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采取措施。
 
  针对建筑业农民工开展“同舟计划”专项行动,要求三年内将建筑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2016年乌鲁木齐市作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大力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积极进行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注重事前预防,促使用人单位落实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实现由“伤后保障”向“提前预防”的转变。
 
  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在按照人社部要求将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三档调整为八档基础上,2016年4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根据该规定,每年年底将依据各单位实际工伤发生率及收支率,确定各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的下调或上浮。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档。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二档。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隐瞒工伤事故的,作为惩罚,其费率不得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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