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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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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人社厅开展解读《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在线访谈。对工伤认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如劳动关系争议问题、职业病问题等作出了的解释规定。

  省人社厅开展解读《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在线访谈。今年4月25日,人社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工伤认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如劳动关系争议问题、用工主体资格确认问题、职业病问题等作出了的解释规定。此次省人社厅的在线访谈就是围绕《若干意见》展开。

  “因工外出”应为单位指派

  问:《若干意见》第一条中的因工外出的规定,为什么要规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这样规定会不会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答:在实践过程中,有的职工在没有用人单位指派的情况下,因为私事的原因外出,在外出的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伤害,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借口是因工外出,也有的单位领导因为私事的原因指派职工外出造成伤害,也强调是因工外出,这些情况下往往会造成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若干意见》作出了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必须是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外出,否则不属于工伤认定应当保护的范围。

  问: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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