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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草案:工伤认定程序缩减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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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8时12分消息,备受瞩目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因为关系到各行各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条例》征求意见一开始就引起公众的广泛讨论,这也是《工伤保险条例》实行5年来第一次进行修改。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8时12分消息,备受瞩目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因为关系到各行各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条例》征求意见一开始就引起公众的广泛讨论,这也是《工伤保险条例》实行5年来第一次进行修改。其中,工伤认定程序被缩减三成的修改获得了大众的认可,但也有法律专家指出,修改条例还需要在细节上进行完善。

  现行的规定当中对于事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认定非常严格。《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用工单位,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只要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与每个职工签订合同,遭遇工伤的职工就会获得法定的工伤待遇。一些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或者死亡的案例很难落实赔偿,这类职工往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获得赔偿的最大障碍是很难认定和用工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随后劳动能力鉴定和民事索赔更是时间漫长、程序繁琐。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就统计过他们处理的150多件工伤维权案件,平均每个案件耗时差不多15个月。还有一家法律援助中心,曾经打过一场耗时7年的维权官司,这些受害者因为受不了这样的拖延,往往选择与单位进行私了,结果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所以,压缩程序的好处就在于维权诉讼的时间缩短了,维权当事人就可以减少维权成本,避免出现以上的那些情况,得到自己应得的赔偿。

  这次修改在原稿上加入了及时报告制度,同时取消了行政复议牵制的程序。新条例生效以后再发生工伤争议时,纠纷的双方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一旦出现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还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修改,《条例》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上不会再困扰维权群体。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上述简化最多可缩减30%左右的程序,肯定会对工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维权提供便利,理论上减轻了维权的成本,特别在时间上。

  但是现在也有多年维权经验的公益律师对修改后的规定表示谨慎的乐观。时福茂和黄乐平都是长期代理工伤维权案件的律师,按他们的经验判断,工伤事故发生初期立即开展调查,查清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原因等都是非常容易的。这就要求事故发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立刻得到报告并迅速赴现场,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所以他们建议只有在条例修改中完善这些细节,简化工伤认定程序、确保工伤职工尽快得到救治的立法目的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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