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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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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我市工伤保险管理体制调整后的正常运行,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伤保险基金结算不能超过次年2月28日

  在《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中,多次提到的一个时间节点,为2月28日。其中,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当年发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人单位(或工亡职工近亲属)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因工死亡待遇,都不能超过次年的2月28日。

  当年因工受伤,诊断为职业病,次年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医疗期待遇,最迟不超过认定为工伤的次年2月28日结算。

  在办法中,特别解释:工伤医疗期待遇是指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规定的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伤残待遇是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死亡待遇是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次年3月底前结清上年支出

  同时,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结算时间最迟不超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次年2月28日。

  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结算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28日。

  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次年3月31日前,与结算单位结清上年发生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基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同级财政先行垫支。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由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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