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工伤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
②供养亲属与工亡人员的关系证明;
③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④供养亲属户籍证明。
工伤待遇的申请在社保中心一楼大厅6号窗口办理。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本人或亲属直接领取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的结算在社保中心与参保单位之间进行,按月结算。参保单位在每月20号前提交申请材料的,社保中心经审核后在当月31号前将待遇款项拨付到参保单位结算账户。参保单位在20号以后提交申请材料的,放入下月结算。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在当月20号前提交申请材料的,次月12号以后在二楼大厅8号窗口领取存折,并由本人前来留取指纹。
带资移交社保中心直接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待遇结算在社保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直接报销办理。
工伤职工在门诊或住院期间所需的医疗费在办理待遇申请结算前全额由所在单位垫付,结算后再予冲退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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