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四年以上(含四年)的,按80%支付;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60%支付;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40%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系统调整到位后宜昌将执行新标准
根据省里的规定,上述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发生工伤事故并在2011年1月1日后认定为工伤的,至今已支付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差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或)用人单位分别予以补齐。不过,宜昌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称,由于新标准刚刚出台,宜昌市医保部门正在根据新的待遇支付标准,对工伤保险待遇经办系统进行调整完善,待系统调整到位后,即可按新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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