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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工亡补助金最高可达4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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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宜昌市人社局了解到,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在《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前,先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进行部分调整,其中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记者昨就新旧支付办法有何不同,采访了宜昌市人社局的有关专家。

  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四年以上(含四年)的,按80%支付;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60%支付;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40%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系统调整到位后宜昌将执行新标准

  根据省里的规定,上述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发生工伤事故并在2011年1月1日后认定为工伤的,至今已支付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差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或)用人单位分别予以补齐。不过,宜昌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称,由于新标准刚刚出台,宜昌市医保部门正在根据新的待遇支付标准,对工伤保险待遇经办系统进行调整完善,待系统调整到位后,即可按新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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