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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专家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纳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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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日前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与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许多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完善,更有利于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潍坊专家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纳入范围

  国务院日前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与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许多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完善,更有利于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新条例做了哪些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哪些方面更有利于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12月29日,记者特邀山东省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三位嘉宾对此进行了解读。

  哪些方面更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工伤认定时间缩短职工维权更加便捷

  记者: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险种,国家为什么要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潍坊技师学院党委书记李静波(一下简称李静波):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需对工伤认定范围进一步加以界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参保单位的参保积极性;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待遇标准等也需完善。

  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确定自2011年1月1日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记者:那么,新条例在这些方面有哪些改进呢?

  李静波: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为了减轻工伤职工和单位的负担,新条例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由原来的“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改为应在15日内作出。

  同时,新条例规范了工伤认定期间中止的情形。规定在工伤认定中如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诉讼,有关部门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否构成故意犯罪的刑事判决等),工伤认定时效应当中止,待上述结论明确后恢复工伤认定时间的计算。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魏明(一下简称魏明):除了认定时间缩短外,新条例施行后,工伤职工权利维护将更加便捷。首先,诉讼和复议将不停止医疗费的支付。原条例对此没有规定,复议和诉讼时限又较长,影响了工伤职工的及时治疗。为此新条例增加了此款。

  其次,取消了复议前置程序。原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造成了维权时间较长。为减轻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负担,新条例规定当事人既可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解决了未参保职工的后续工伤待遇问题。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

  第四,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从明年7月1日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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