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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解读:鉴定争议处理程序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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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

  目前部分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条例》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级至4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5级至6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7级至10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减少用人单位支付,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条例》作了两处修改: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条例》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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