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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彰显5大亮点 社会团体等也应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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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改,草案中的五大亮点集中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进一步顺应了职工群众的期待。

  社会团体等也应参保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事件:数年之前的一个寒冷的冬天,一位女性匆匆赶来本报咨询。她说,她的丈夫在一家民办非企业学校任教。一个大雪的日子,丈夫上课途中,滑倒在地。经医院检查,胫骨骨折。学校支付了医疗费等,只让她的丈夫回家休息,却不愿申报工伤认定。

  她认为学校的做法不近人情,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记者给她作了法律解释,并劝她与学校协商解决。

  解读:由于现在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不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这就导致了诸多矛盾。例如,社会团体的成员发生了工伤事故,因为他参加不了工伤保险,那么受工伤的成员就享受不到工伤待遇。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等等,全部要自己掏腰包。而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话,不仅这些能够报销,而且还能享受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待遇。而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些矛盾就有望解决,显然,这是草案的一个亮点。

  希望:虽然草案对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了全覆盖,但对一些特殊劳动关系等人员的工伤待遇未提及。因此,记者希望修改中的《工伤保险条例》也能明确这些对象的具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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