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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要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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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近日实施,全面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工伤的认定范围,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畴,并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在福州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小王年初因公受伤,由于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因而得不到保险赔偿,只能从单位获取部分补偿。不过,这样的情形已经全面改观,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近日实施,全面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工伤的认定范围,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畴,并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今后,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新增六类组织

  认定范围扩大待遇大幅提高

  据了解,我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老办法是2004年制订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此次办法修订后将更多的事业单位和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畴。

  以往,我省只要求企业和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新修订的办法要求我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组织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扩大让更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认定范围扩大

  以往在工伤认定的程序办理中,具体的工伤情形没有加以细化,新办法不仅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还明确了具体申报工伤的材料,在下列六种情形下受伤的员工,是可以依法申报工伤的,具体申报程序包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提交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突发疾病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从上面六种情形中不难发现,并非在工作时间受伤可以算工伤,诸如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抢险救灾期间受伤等,都算是工伤。按规定,各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待遇大幅提高

  对于员工来说,工伤保险的待遇如何是他们最关注的。新修订的办法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待遇,在提高工伤保险测算基数标准的同时,还将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便于特大工伤事故发生时,工伤保险能及时支付到位。

  工伤职工在接受治疗,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如果个人劳动合同期满或是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还可获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这笔资金的额度也比以往有所提高。

  以往,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合并计算的,新办法则将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开计算,一次性补助给职工。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来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患职业病的职工,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还将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加30%。

  不参保也要赔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一样要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笔费用同样要由用人单位偿还,如果用人单位不偿还,将面临法律的追偿和惩罚。如果是第三人造成职工工伤,但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这时工伤保险基金也将先行支付,之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目前,建筑施工行业、矿山企业等领域发生工伤事故的几率较大,而一些承包组织或自然人由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经常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推诿责任,让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今后,此类事故的扯皮推诿情况将彻底被杜绝,因为新办法明确,即使承包的组织或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一样可以索取工伤保险赔偿,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将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就是说职工可以向上一级的发包方提出权益维护的要求,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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