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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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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1月1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截至目前,该条例已经实施了近9个月。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新条例实施的几个月来,很多读者依然不清楚该条例与已经废止的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何区别。

  除了上述4项,新条例还增加了“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医疗费用不能停止支付医疗费

  新条例第31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而旧条例无此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九.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旧条例第40条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第42条则删除了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在判刑收监执行前已经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能更充分地实现和保障职工权益。

  十.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

  旧条例第41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新条例第43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这样的变化意味着,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而是与其它债权享受同等的清偿地位。

  王海龙律师说,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的修订实施,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更加体现了人文关怀,进一步顺应了职工群众的期待。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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