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新旧《条例》第12条)
【解读】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除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外,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
6、增加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新旧《条例》第14条)
【解读】主要变动为: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被认定为工伤,大大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
7、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变动(新旧《条例》第16条)
【解读】第一,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的均可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二,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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