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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康复机构增至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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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5日,青岛市人社局透露,经综合评估和公示,岛城新增两家工伤康复机构,目前,全市工伤康复机构达到5家,分别为青岛市湛海医院、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青岛市工伤康复中心、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岛骨伤医院。

  据介绍,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工伤康复治疗:一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具备康复条件、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是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手术治疗后,经确认具备康复条件的。工伤职工已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则上不再进行工伤康复治疗。

  截至目前,青岛已为1680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共支出康复费用3260万元,有效康复率达到98%。

  青岛市工伤具体赔偿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

  五级5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48个月,7级41个月,8级34个月,9级27个月,10级20个月。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加发5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

  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各地可参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筹集资金,由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保障其工伤待遇。

  资金筹集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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