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工伤康复工作有哪些意义和目的?
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要求。工伤康复是通过运用康复技术和服务设施尽可能恢复和提高工伤人员的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从而更好的促进工伤人员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制定《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以下称《试行意见》),对规范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哪些对象属于《试行意见》适用范围?
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综合保险》)规定的参保范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
三、目前哪些工伤病种列入了本市工伤康复范围?
本市的工伤康复范围,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执行,具体工伤病种为:颅脑损伤、脑卒中、持续性植物状态、脊柱性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骨折、截肢、手外伤、关节及软组织损伤、烧伤等十种。
四、如何办理住院工伤康复申请手续?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住院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鉴委)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住院工伤康复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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