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接受康复就医后的费用结算,其康复出院带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付费方式可以是定额付费或者病种付费等。

  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伤职工康复就医和康复费用结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参加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和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康复出院带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为康复出院的工伤职工出具康复效果评价报告。

  第五条   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康复所需费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及《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到指定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未在指定工伤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工伤康复期终结,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