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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是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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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主张工伤赔偿第一个步骤是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节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精神来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不是必须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而我国的劳动法规也未对非全日制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作强制性的规定,故原告诉请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诉请的工伤赔偿问题,一审法院则认为,劳动行政部门系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部门,原告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须先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认定,该程序是主张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现原告未经工伤认定即提起工伤赔偿,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一审法院不作处理,原告可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确认再行诉讼。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单付旗关于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间未签订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另一倍工资的三项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劳动行政部门系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部门,工伤须先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认定是主张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原告未经工伤认定即提起工伤赔偿,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故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4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1520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1400元和工伤医疗费296.10元在该案中不作处理正确。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节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认定由用人单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可见,确认工伤仅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如果由人民法院自行认定工伤,会变相剥夺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同时也会使得当事人不积极主动申报工伤,直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工伤认定,加大法院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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