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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伤赔偿还是雇员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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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加工厂在李某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中未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时间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对《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申请再次鉴定,应视为加工厂对与李某形成劳动关系及被告遭受工伤事实的认可。

  张某为某个体金属制品加工厂业主,李某为张某的雇员。2010年4月,张某的加工厂承接某浴室楼梯改造工程,李某参与改造工程,在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李某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左肾挫伤。

  此期间的治疗费用均由加工厂负担。出院后经李某申请,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

  李某在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加工厂在收到相关部门举证通知书后,未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对《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申请再次鉴定。

  因加工厂没有为李某办理相关工伤保险,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加工厂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后,加工厂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工厂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属临时雇佣关系,李某与加工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无权向加工厂主张工伤赔偿,只能依据雇员损害赔偿标准向张某主张权利。

  法官解析

  本案焦点是:李某受伤到底应该适用工伤事故责任还是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很多相同点,比如它们都属于广义上的雇佣关系的范畴,都适用无过错责任等,但两者也存在显著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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