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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对工伤保险五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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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规范有11条,对工伤保险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社保法》对工伤保险的五项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包括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护工伤职工措施、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对用人单位欠费的处理力度等。
  (三)医疗费用先行垫付制度使职工权益得到了保障,但行政效率值得担忧

  《社保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先行垫付充分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这才是整个《社保法》关于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最有价值的部分。但好的制度还需要完善的措施去落实。首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时间需要明确。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能否得到及时治疗非常关键,如果医疗费不能及时落实,法律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前提是该事故为“工伤事故”,如果要求其先认定工伤后再支付相关待遇,仍然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时间,这样就拖延了治疗。在判断“工伤事故”这一关键环节方面,应当降低工伤职工的证明责任,有初步证据证明的,即可认定;不应当要求有法定的工伤认定书才能给付医疗费。其次,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如何判断的问题,考虑到会出现有些用人单位找借口拖延支付医疗费,可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定时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医疗费的,即可认定为“用人单位拒不支付”。

  综上,《社保法》的颁布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但也对其制度的实施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更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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