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会议决定,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现在已经是3月,我市的老工伤人员接收情况如何?近日,记者走访了我市部分老工伤人员及相关部门。
新闻背景
“老工伤”的由来
据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主任丁小胡介绍,2004年以前,职工发生工伤,是由其所在单位负担相关费用。2004年1月1日,我国出台《工伤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该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后发生工伤的人员,经由当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负担工伤待遇。“但是还有一些人,他们是在2004年之前,用人单位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时候发生的工伤,也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按照原来的政策,是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这一部分人,被称为老工伤人员。”丁小胡说。
据了解,由用人单位负担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存在着种种弊端。除了极个别单位工伤待遇稍好之外,单位提供的工伤待遇普遍低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待遇,有些效益不好的企业即便愿意负担工伤的相关费用,也没有能力;
还有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实行的是两种工伤待遇标准,即存在老工伤人员待遇低,新工伤人员待遇高的问题;在不同企业之间,老工伤人员的待遇也不尽相同,如果两名伤残级别相同的工伤人员,因为分属不同的企业,工伤待遇差别很大的话,会让人觉得不公平。
另一方面,对于某些企业来说,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是一笔不菲的支出,也会影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而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既保证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又为企业减轻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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