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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三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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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生工伤后获得适当保障,是所有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之一,很多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对工伤保险都存在很多认识误区。工伤保险与白领无关?工伤保险加重企业负担?签“生死合同”老板可免责?
  误区二:

  工伤保险加重企业负担?

  误区:陈先生经营一家贸易公司,有员工20多人,他觉得参加工伤保险加重了企业负担,对企业没有什么好处。

  释疑:这是误解,工伤保险的直接受益者,除了职工,也包括企业。因为按照规定,发生工伤、职业病等,承担责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发生的各种待遇由用人单位“埋单”,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则很大一部分赔偿责任就转移到了工伤保险基金。而且,工伤保险的保费不高,一般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1.5%之间,工伤风险高的行业高些,工伤风险低的行业就相应低些。

  为了督促企业依法参保,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还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误区三:

  签“生死合同”老板可免责?

  误区:张某是建筑包工头,他招揽工程生意,然后分给老乡做工。由于有工程施工有一定危险性,可能出现工伤,张某说自己想了一个比较“公平”的办法:所出的工钱比一般人高,但老乡要与他签一个“合约”,出现工伤事故由劳动者自己负责,与张某一概无关。

  释疑:这种约定,就是用工上所谓的“生死合同”。《工伤保险条例》早已明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此,这类“生死合同”是违法的,即使签订了也是无效,免除不了老板的工伤责任。

  有些老板可能振振有词,说自己不是正规的用工单位,签这样的合同是提前告知劳动者风险,并已经通过提高工资进行了补偿。这也是一种认识误区。不规范用工,同样也要负工伤责任。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种“生死合同”目前不少见,这也与一些劳动者劳动维权意识不强等有关。这种合同虽然无效,但劳动者还是要拒绝签订。签了这样的合同,一旦发生工伤,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同时,一些老板也因此放松工伤预防,增加了工伤的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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