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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完善工伤险制度 部分老工伤纳入保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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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章详细介绍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内容和里面一些详细的情况,能够让人对这一通知有详细的认识和观念。

【摘要】本文章详细介绍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内容和里面一些详细的情况,能够让人对这一通知有详细的认识和观念。

人民网上海8月4日电(记者王有佳)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纳入该市工伤保险统筹,实行统一管理。这一新政的实施,不仅将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当前形势下对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上海市人保局今天对该通知进行详细解读,以便于市民办理相关手续。

问:为什么要制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答:上海作为老工业城市,在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累积了一批老工伤人员,主要集中在原国有企业和高风险行业。为了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和市政府的部署,2005年制定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明确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协商一致”和“费用分担”的原则。

此举虽然对解决老工伤方面历史遗留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老工伤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费用分担”的原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困难企业的生存发展。特别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市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部分困难企业老工伤人员负担较重的情况日益显现。

近年来,国家对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十分重视,中央领导多次在有关会议上提出,要抓住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有利时机,抓紧解决一批体制转轨历史遗留问题,包括老工伤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把大力推进解决老工伤问题列入了2009年工伤保险工作的要点,并印发了《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0年底前实现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化统筹管理的目标。

同时,鉴于全市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现阶段,工伤保险基金有一定的积累,且对老工伤人员的底数基本了解的情况下,制定实施《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问:哪些老工伤人员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答:按照《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规定,已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但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当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不属于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

问: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防止引发新的矛盾,《通知》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照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问:如何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

答: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工商注册地,下同)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必备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签订的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协议;

3、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

已按《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视作已经纳入统筹管理范围,不再重复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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