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能够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有那些?答:能够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可以是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事故处理批复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中任何一种。不具备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2005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凭证。
用人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另应当提交单位所在主管局出具的确认或认定公(工)伤的证明。如尚未确认或认定公(工)伤的,应当向单位所在的主管局办理公(工)伤确认或认定手续。
问:《通知》实施后,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按何规定执行?
答:老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以及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原已在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问: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后,老工伤人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申请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鉴定结论未改变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结论未改变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问: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的确认手续如何办理?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纳入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参照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办理,但另需提交其与因工死亡人员存在供养关系的证明。享受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工死亡人员死亡当时,其按当时政策规定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
2、目前仍符合供养亲属条件,且仍享受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的。
问:《通知》实施后,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何规定执行?
答:《通知》实施后,不论老工伤人员是否办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手续,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均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已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的老工伤人员,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外),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支付。
未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期间,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支付。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按工伤事故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问:如何理解《通知》规定的“本通知实施前,老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原办法规定执行”?
答:《通知》实施前,老工伤人员按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其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工伤保险待遇是否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同情形来区分。工伤保险待遇已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外)按《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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