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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完善工伤险制度 部分老工伤纳入保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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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章详细介绍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内容和里面一些详细的情况,能够让人对这一通知有详细的认识和观念。

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其工伤事故发生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沪劳险发(92)76号、沪劳保发(1996)104号文件和《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问: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或者老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可以到就近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保中心,下同)办理申领待遇手续。办理申领待遇手续时,应当提交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确认意见书》、《鉴定结论书》、工伤人员及待遇享受人员的身份证、本人实名制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结算帐户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原件等相关材料。

问: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基金何时起开始支付待遇?

答: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从纳保确认意见作出的次月起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

问: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如何结算?

答: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不再采取用人单位和基金各分担50%的做法,改由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浮动费率考核的范围。

鉴于《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周期是按自然年度确定,即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因此,《通知实施前(2009年1月1日—6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与用人单位结算,按《办法》规定全部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的范围。

问:老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原有约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为确保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不降低,《通知》规定除了《实施办法》已经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老工伤人员原来对工伤方面另外约定过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要继续按原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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