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职工的工伤如何认定?以下将作出解答。
申请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并提交以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受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鉴定(确认)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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