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四大难题:
工伤认定情形太复杂,法律规定太笼统,劳动保障部门自由裁量权太大
“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也没有相同的两个工伤”,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福保处处长张强林如此描述工伤认定的复杂纷繁。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却只开列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对于工伤认定部门来说,要依据这13种情形去对应所有的工伤认定申请,难度相当大,出现争议在所难免,”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陈敏仁介绍。
本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条例》规定的13种情形太过原则,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认定条款并无详解,由此既增加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难度,又使得劳动保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有时甚至到了近乎失控的地步。
2002年4月14日,苏州太仓三大制衣有限公司组织员工集体出游,并于当晚乘车返回公司。在从公司回家途中,员工顾桂英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因伤势过重死亡。顾的丈夫唐锦其向太仓市安监局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司组织旅游是否算上班”在理解上存在根本分歧,此案历经两次复议,4次认定,4次诉讼,方以太仓市劳动保障局最终作出认定顾属工伤的决定而落下帷幕。《条例》相关规定太原则,是造成工伤认定难的重要原因。
“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已近两年,现在是到了要规范立法、统一执法的时候了。”有关专家认为,尽管上海、江苏等地正逐步将国家的粗放标准予以细化,但这些只是局部性操作口径和方法,有些地方规定甚至还有矫枉过正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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