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重庆对职工的工伤如何认定?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重庆市认定职工的工伤的程序包括职工本人向有关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资料、上缴有关材料,通过受理机构的审核;鉴定范围包括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配置辅助器具、疾病与工伤关联等的鉴定。

  鉴定结论及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时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首次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参加过首次鉴定(确认)的专家不能参加再次鉴定(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鉴定(确认)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依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鉴定(确认)费和检查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别向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和进行检查的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未足额缴纳保险费期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其鉴定(确认)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者承担:

  (一)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

  (二)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再次鉴定(确认)结论没有变化的;

  (四)其他受委托鉴定(确认)的。

  鉴定(确认)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相关检查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据实收取。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