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曾是我们祖先的理想社会。这种理想社会,在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大多是通过家族式的自我繁衍来实现。
而在西方国家,“老有所养,幼有所依”的理想社会,则是通过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和保险制度来实现的。
社会发展到今天,衡量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是否优越,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这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和保险制度上。
1883年德国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险制度。此后德国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德国社会不可或缺的、非常重要的部分。本文作者高关中,八十年代来德,汉堡大学经济系硕士,长期在德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DAK工作。他从非常专业的角度,从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几个方面,介绍了德国的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读后有助于我们比较系统地了解德国这方面的情况。德国以“福利国家”著称于世。基本法(即宪法)中规定:“德国是一个民主的、社会的联邦国家。”这里所说的“社会的”就是社会福利的意思,国家有责任保证人民在遇到各种社会风险(如年老、疾病、失业、工伤)时不至于在经济上陷于困境,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并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和设施。经过一百多年来,特别是战后几十年的努力,德国已经建立起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已为世界上不少国家所效仿。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社会保障的核心为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性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四个项目。德国是世界上最先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19世纪80年代(我国清代光绪年间),在日益高涨的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德国首相俾斯麦主持创办了一系列社会保险。俾斯麦以铁血宰相著称,为德国统一不惜动用武力。但他也关心民众的疾苦。1883年医疗保险首先开办,接着事故保险(1884年)和养老保险(1889年)也相继开办。又过了几十年,德国增设了失业保险(1927年)。二战以后,社会保险事业得到改进,保险范围继续扩大,保险待遇明显改善,特别是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改为动态增长,养老金的数量不再是一成不变,而是与生活费用的增加和社会上的工资增长挂起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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