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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本养老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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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年利率按7.8%计算。

  从无锡市有关部门获悉,按照江苏省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五年内分步过渡到位的有关规定,无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2009年度办理退休、退职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凡是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39元;计算最低缴费系数使用的缴费基准数为1583元。

  有关人士介绍,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39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3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70%的封顶基数。

  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年利率按7.8%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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