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友邦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免责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2)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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