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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贼驾车造成第三人损失可否适用责任险?
2011-09-05 20:13:00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盗车贼驾车造成第三人损失可否适用责任险呢?本文就此进行案例分析。

  甲于2000年4月7日购买了一辆轿车,井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责任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三个月后谊车被盗,盗车贼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轿车翻下山崖全部报废,盗车贼逃跑,而摩托车受损且其驾驶员乙重伤。这起交通事故经鉴定是由于盗车贱驾驶技术不良所造成,盗车贼应负全部责任,但是盗车贼逃跑后一直下落不明。事故发生詹,乙要求甲赔偿经济损失,甲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险和责任险。保险公司受理后认为,肇事轿车的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又在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公司应子以赔偿。至于该轿车肇事所引起的损失是由于盗车贼引起的,保险公司不能按责任险进行赔偿。

  本案中,甲的轿车被盗并损毁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是应当的。问题在于盗车贼驾车造成第三人损失可否适用责任险?有人认为对此应该拒赔,理由是盗车贼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损伤,显然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也有人认为,应该先向被保险人赔付,待盗贼被抓后,再向其追偿,因为《机动车辆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失窃后,盗贼驾驶时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应履行赔偿义务,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其属于除外责任,对于这一合同没有约定事项,根据公平互利的原则,应先向被保险人履行给付赔偿金义务,再进行代位求偿,以维护双方的利益。正确的答案应该是对于盗车贼驾车造成第三人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财产保险合同虽然没有受益人的约定,但是财产保险原则上是对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补偿,对于被盗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进行赔偿,面对于造成的第三者损伤不负补偿责任,应该拒赔。

  这主要是基于下面几个原因。

  从保险法律关系角度来看: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非其他人,由他人造成的事故责任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构成保险事故和赔偿责任必须有以下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二是行为主体必须是持有效驾照开车;三是必须是发生意外事故。而本案中盗贼显然是保险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而非合同的行为主体,因其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致使摩托车及其驾驶员的损伤责任不应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保险人理应拒赔。

  从保险的本质和经营特征来看:保险的职能在于补偿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风险为经营的对象,但又不是所有风险,而是不确定的纯粹风险,对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而引发的风险不予承保。盗贼偷窃保险车辆是一种犯罪行为,他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即使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因违法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也不能负保险责任,因而,对此拒赔是理所当然的。

  所以,在本案中,由于乙是被盗车贼驾车撞的,乙只能要求盗车贼赔偿自己的损失,甲没有义务赔偿乙的损失,因此,甲不必赔偿也就没有遭受到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就不必赔偿了。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所以盗车贼驾车造成第三人损失不能适用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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