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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求偿吗?
2011-09-05 20:20:46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是以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的,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也日渐突出。受害第三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直接的当事人,不受合同的直接保障,但可以间接享受合同约定的利益。那么,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求偿吗?

  2004年7月2日,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一辆金杯面包车投保了8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11月3日,刘先生驾驶面包车在某一马路上行驶,与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王先生相撞,致王先生重伤。造成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刘先生驾驶面包车没有遵守限速的规定,导致没有及时刹车,而王先生横过机动车道没有下车推行,也没有走人行横道线,刘先生和王先生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双方对于此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要求刘先生赔偿其损失,而刘先生认为在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之前,自己不会赔偿。王先生遂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却得到了这样的答复:“我公司与刘先生之间有保险合同关系,而你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我公司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我公司只能向刘先生赔偿而不能对你进行赔偿。”保险公司的说法能成立吗?王先生真的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吗?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上述案例中的保险公司所说,作为投保人的刘先生与保险公司存在一个保险合同,刘先生与保险公司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他们双方负有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王先生只是与刘先生存在损害赔偿关系,与保险公司却不存在合同或侵权关系,但是,就能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直接向王先生进行赔偿吗?答案是否定的。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在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加害人也就是被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与受害的第三者可以达成协议,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如果保险公司同意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而且赔偿余额在赔偿限额之内的,保险公司就应该按协议支付赔偿金;如果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大于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只需按赔偿限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赔偿。因此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否则保险公司没有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那么,此案例中的王先生是否能直接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偿金,就是要看王先生和刘先生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就可以去找到刘先生与其在赔偿数额和自已是否可以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赔偿金达成协议,然后据此协议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责任保险的目的所在。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免除或减轻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一旦发生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不必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而直接支付给受害的第三人。

  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是以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的,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也日渐突出。受害第三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直接的当事人,不受合同的直接保障,但可以间接享受合同约定的利益。除了《保险法》之外,一些特别法对此也有规定。例如,《用航空法》第168条规定了第三者受害方对保险人的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规定了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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