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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注意的事项
2011-10-12 23:35:49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以下是关于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注意的事项。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注意的事项

  1、承保范围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责任险和财产损失责任险两项内容。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对因负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所受的损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国外的被保险人在条款上并不是以记名被保险人为限,而是随着汽车实际使用情况予以扩大,以提升保险的作用,并提高受害人的救济程度。汽车责任保险所称的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不以投保人或汽车所有人为限,其范围包括:

  (1)保险单记载的被保险人,即指明被保险人。

  (2)附加被保险人:包括A被保险人的配偶及其同居家属;B经被保险人合法许可使用保险汽车的人;C法律上对被保险汽车的使用应负责任的人。

  许可使用被保险汽车的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A必须经合法许可:经被保险人明示许可或有充分的理由可信其默示的许可。B其使用必须在许可的范围以内:经许可的使用者,无权使用此汽车超出所有人给予许可的范围,包括保险汽车的使用性质、方法、目的及范围。C不得再转许可:经许可的使用者,无权再许可他人使用保险汽车。

  法律上对被保险汽车的使用应负责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的配偶及其同居家属,及组织机构的员工,因执行职务使用被保险汽车发生事故,该机构应负法律责任。被保险人与其雇员在受雇期间,许可员工使用被保险汽车,如未明确规范许可目的、范围及时间等,发生损害事故后保险人是否应负赔偿责任,仍以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为限。

  记名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所保护的主要对象,是被保险人群中的核心人物,因此记名被保险人必须是被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依租赁合同长期租用汽车者,即把保险汽车作为自己所有物、可以自由支配使用的人。一般一辆汽车只能有一个记名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配偶及其同居家属与记名被保险人在身份上及经济上有密切关系,使用保险汽车频率也较高,这类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时,无论有无记名被保险人的承诺,都给予被保险人的地位。

  3、危险事故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是指因汽车所有人、非所有人或驾驶员的过失行为,所致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实务上,通常包括三种情形:

  (1)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其中:A“所有”指保险汽车因所有权而衍生的危险事故,属十静态事故;B“使用’:指因使用汽车而衍生的危险事故,属十动态事故;C“管理’;指保险汽车因管理权而衍生的危险事故,包括动态和静态的事故,不包括汽车维修业、洗车业及汽车经销业等在其受托期间发生的事故。

  (2)经被保险人许可使用的人或法律上对被保险汽车的使用应负责任的人,因使用或管理}fu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

  (3)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致使被起诉或受赔偿请求,为抗辩或进行和解所需要的诉讼费用及必要的开支,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费用。

  4、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非人所预料或预期而发生的事故,一种非预谋的、突然而出人意料的事故,一种偶尔或偶然发生的事故。但行为人对于第三者所为的损害属于意外事故或故意行为,由于法律上的解释不同,有时并不容易判断。

  5、第三人(第三者)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第一人;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是第三人。第三人的界定在不同的国家、地区,甚至不同的场合、时期有较大的区别。例如,驾驶员的妻子是否为第三人在许多国家的规定是不同的。

  6、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称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是指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一般有下列四个条件:

  (1)过失责任:行为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以过失的有无为依据,受害者要取得求偿权利,必须负举证责任。

  (2)民事责任:损害赔偿为民法所定,属十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能转嫁,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3)法律责任:由十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属十法律责任,不包括合同责任与道德责任。

  (4)直接责任: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必须是造成损害的直接与主力近因,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是一连续事件,为一个原因所造成的。如果此连续事件为其他因素所介入或牵牵扯而破坏,与被保险人的行为无关者,可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7、受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负有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为赔偿。保险人不直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受害的第三人也没有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的权利。受害人并无损失或未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不负补偿责任,保险人也无保险责任。因此,汽车第三者保险为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保险合同。

  8、赔偿限额

  因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不确定性,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约定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目前,我国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_5万、10万、20万、_50万、100万和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六个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投保。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金额,因其个别设定的金额不同,而分为下列几种:

  (1)单一责任限额:指保险人对十第三者的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仅约定一个责任金额,并以此作为保险人对每一意外事故的最高赔偿责任。

  (2)分离责任限额:指保险人对十第三者的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分别约定一个责任金额,每一事故订有一个最高赔偿责任限额。

  9、和解与抗辩

  事故发生后对十损害赔偿,若能迅速和解,对十被保险人及受害人均有利。但和解涉及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应积极参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没有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不能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允许也不能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即使放弃,该行为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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