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依据实际加以修订
交强险目前的困局与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关系很大。现在不少人还在对交强险要不要对无过错责任条件下的交通事故损失进行赔付,要不要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依然持强烈的异议,但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并不是造成交强险巨额亏损的主要原因。
有一些法律法规的科学和合理性倒是值得讨论。例如,挂车以货车30%的保费承保,保险人却要承担与车辆相同的限额,就是说拖挂车按两个限额赔付,这种规定就缺乏周密的论证,特别是拖挂车辆本来费率就偏低,再以30%的保险费增加按两个限额赔付对经营来说就是雪上加霜了。
另外,交强险应不应该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费、教育附加费、保险监管费等税费,是值得研究的另一个法律问题。强制投保,还要为此纳税,道理似乎不太充分。本来实施交强险之始,财税部门准备将交强险的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费和教育附加费用来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思考几年之后,财税部门还是不愿意放弃这5.5%的税费,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另收2%的保险费,用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毫无疑问,这7.5%的税费实际上减少了交强险的赔偿基金,推高了保险经营管理费用水平,给交强险平添经营负担。不少人质疑交强险管理费用太高,而实际上,在上述情况下,几年中费用水平是略有下降的,并稳定在30%左右,其中还包括了这7.5%的税费。据笔者了解,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代办费用率是保险费收入的35%。按照这个费用水平衡量,我们交强险经营管理费用水平比较合理。
交强险的诉讼环境
也亟须改善
交强险的诉讼环境也不大乐观,法院在交强险方面的司法和执法水平亟待提高,这已是改善交强险的难题之一。交强险实施以来,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这些案件常常发生不当判决,最突出的问题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精神损害赔偿;不分项判赔;属于责任免除的也判保险公司赔偿。据不完全统计,自2006年至2010年,涉及精神损害的交强险案件数量增长了20多倍,精神损害赔偿项目的保险赔付额度增长了40多倍,精神损害赔偿案均基本在1万元-3万元之间。但交警或法院调解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造成该项赔款增幅迅猛。同时,鉴于商业三责险条款中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除外责任,因此,一般在判决时明确在交强险赔款内进行先行赔付,其他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赔款由商业车险承担,造成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赔款同时增加。
目前在法院判决时与保险公司关于交强险条款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强险规定的四种垫付情况,除故意制造事故外,其他三种长期未得到法院的支持,特别是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二是交强险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限额,在部分地区法院判决时,完全不顾分项限额的规定,统一打通按照同一限额进行赔付。三是大量本属于非医保的药品被计入医疗费用中,完全不顾条款中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赔偿的约定。法院在判决交强险案例时擅自打破交强险条款约定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交强险赔付范围的扩大和赔付成本提升。
交强险的制度需要大修吗
我们自行设计的目前这种在世界上属于第四类的交强险制度模式,已经暴露出许多突出缺点,例如,要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无限责任,又不给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说是实行在总体上“不赢不亏”的原则,在厘定保险费率时不含利润因素,但是出现全行业亏损时,又不能及时和公正地做出费率调整,这样就把保险经营者置于一种非常尴尬的位置,为舆论和监管部门承担不可持续之果。有人说这是保险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笔者认为这不是在承担“社会责任”。一个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是有盈利,然后才能拿出部分盈利回馈社会,绝不是拿保险公司股东们的股本做慈善。做这种竭泽而渔式的慈善,不是不可以,但意义非常有限。
但是,对现行制度做颠覆式的改革也难,无论美国的市场化模式,还是日本、台湾地区的代办模式,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模式,是不是符合我们的实际需要,应该好好讨论和研究。
要说起来,实行美国式的市场化模式,政府相对省心。各家公司的产品费率高低只要符合政府的某些原则要求,定高定低是他们自己的事,老百姓只要按照法律投保就行了,政府也不要管车主们去哪家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就会按照商业车险一样的原则来进行竞争性经营。保险监管部门只管几个关键点(例如保险赔偿限额、赔偿范围、费率上限、审计)就可以了。这样,保监会也不会像现在这样累,老百姓也会得到实惠。可是实行这种市场化制度,监管部门很可能不放心,怕出了乱子,自己难以向公众交代。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交强险实行的代办模式其实也很好,保险公司只拿代办费,赚钱不多但很省心,政府定价政府兜底,赔了政府掏腰包,赚了都归政府。人们也不用质疑保险公司是不是赚了不该赚的钱。但是要实行这种制度,财政部门可能就不会同意,经营权不在自己手里,他们搞不准交强险水有多深,生怕陷进“无底洞”,像现在这样,72亿元大单就要财政部门来买。据说当年审查交强险条例时,财政部门就对“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几个字非常警惕,而且说明核算结果跟财政没有关系。可不敢核算,亏了要财政承担什么责任。财政是全国人民的财务管家,责任重大,谨慎对待每一个政策项目无可厚非。
去年11月笔者去台湾地区参加一个有关交强险的国际研讨会,了解到台湾从1998年实行交强险之后14年时间,费率降了8次,总体下降了43%。死亡赔付限额提高了3次。目前的死亡赔偿限额是每位受害人160万新台币(约合4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虽然没赚多少钱,纯保费赔付率超过100%的也只有2004年和2010年两次,但没有出现重大亏损局面,财政部门日子也很好过。保险公司的这种好日子在我们大陆似乎不容易过上。我们的道路交通环境和人们的交通法规意识、安全防范意识等方面与台湾恐怕还有差距。这也是我们很难在短期内改变保障水平偏低和保险费率偏高的问题。法律和执法环境得不到根本改变,费率结构不能及时调整,管理得不到有效改善,交强险的困境就难以摆脱。
在这种情况下,对现行交强险制度的改善,比较实际的途径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进行修补,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调整和改革。据了解,有些工作监管部门早些时候已经着手调研和试点了,有些方面也需要媒体和我们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总之,笔者对我国交强险制度的持续和健康运行持乐观态度,当然它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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