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深度评论 > 正文
探讨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保险理赔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人身伤害保险作为我国商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需要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其中,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如被保险人违法电鱼将自已电死、小偷翻墙爬楼时掉下摔死、无证驾驶摩托车摔死等,承保公司该不该理赔?按什么标准理赔?这些问题在人身伤害保险活动中经常碰到。

  在实务操作中,有的理赔了,有的没有赔付,有的采取协商减额赔付,由此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这类事故的保险受益人在理赔申请遭拒后诉诸法院,法院在判决中,往往判令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所持的理由是,被保险人违犯行政、经济领域里的一般法律规定,造成的民事风险仍属于可保风险,出险后应予赔付。即使在保险合同中将其约定为免责事项,仍应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实务中,往往由于管控不严、证据意识不强等原因,在应对诉讼案件时,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说明义务,在庭审中败诉。笔者认为,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无论是从法律条款、立法宗旨,还是从社会价值观倡导、保险事业发展等方面来看,都不应该予以保护,应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对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进行理赔,其危害性和不利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造成的自身伤害,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为除外责任。对于对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也应定性为除外责任。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活动当事人,其行为必须依法合规,合法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保险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受《民法通则》的调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违法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应该禁止的行为,受打击的对象。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行为所造成的自身伤害,当然也不受法律保护。有的保险人为了推动某项保险,在宣传中承诺,将某些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承保范围。如有的地方在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将无证驾驶摩托车纳入出险理赔范围,视其为人性化操作,将其作为一个亮点向群众推介。其实这种做法是不符合保监会监管规定的,也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该项承保内容是无效的。保险活动实质上是一个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为无效合同”,还规定,“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保险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自身伤害,因其活动的违法性,直接导致了保险合同的无效,而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于法有据。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