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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意外出险 申请理赔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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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几年境外旅游悄然兴起,市民在出游的时候,也要警惕旅途中的风险。由于境外出险的复杂性,很多理赔情况都容易引起纠纷。下面就为你讲解一则境外旅游出险案例,供大家了解。

  2005年5月,王先生病情稳定后,家人找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理赔。当年7月,王先生在保险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做了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先生伤残情况符合该保险公司《境外救援医疗保险》规定,“给付比例100%”,即30万元。但今年3月,王家得到通知,意外伤害残疾部分保险公司只能赔付50%,“对于这个变动,保险公司拿不出任何书面依据。”

  王先生称,中德两国制度差异也给证据材料的搜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德国医院不会向病人出具详细的医疗费用清单、收据,但这是理赔的必备材料。目前我们只有医院出具的一张2000欧元收据和1万多欧元的催账单,保险公司根本不认催账单。”

  保险公司:保户出险前颈椎就有问题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部的杨女士称,王先生办理境外险时得到的磁卡只适用保险公司指定的海外救援机构,其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使用,业务员是否说清此事,现已无法查询。她提到,公司从北医三院王先生的主治医生处了解到,王先生在出险前颈椎就有问题,这可能是病情的一个诱因,因此,总公司给的指导意见就是只承担50%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如果有争议,双方可找一家仲裁机构鉴定。另外,对于王先生提交的催账单,杨女士表示:“我们不可能根据催账单赔付,因为保险公司只能对保户已支付的金额进行赔偿,据了解,王先生至今尚未还完德国医院的医疗费,未还部分赔不了。”

  律师:伤残鉴定是有力证据

  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称,保险公司如果只愿承担50%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需拿出权威的依据,如果起诉到法院,王先生在2005年做的伤残鉴定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王家所出示的医疗费用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司要求,并以此为由不予理赔,保户可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定这些材料能否证明医疗费用已发生。如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有责任承担保户医疗费用,即使王先生尚未支付完医疗费,保险公司也应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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