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止。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满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投保人在缴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缴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付,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应缴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
第九条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应缴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除非在投保时或宽限前,投保人已以书面形式做出反对垫缴的声明),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该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在该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仍然适用。
本合同若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缴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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