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五条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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