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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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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你觉得呢?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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