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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两全分红险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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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你觉得呢?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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