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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个人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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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享受更优质的医疗健康保障不仅成为各消费者优先考虑的问题,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集中关注的市场焦点。

  (2)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被保险人带来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例如,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等。这些疾病的治疗会产生巨额医疗费用支出,要有效地转移这种风险通常要求这种疾病保险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满足其支付高额费用的需求。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要求在确认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1)疾病保险的特点。

  ①疾病保险是一种独立的险种,即主险,保险人可以作单一产品的推销,投保人可任意选择该产品。

  ②疾病保险提供保障的疾病多为可能给被保险人的生命或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的病种,如脑中风、尿毒症等。而且保障水平较高,以求达到切实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目的。

  ③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或观察期一般为180天(不同的国家规定可能不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保险人概不承担保险责任,观察期或等待期期满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④保险期限较长,疾病保险一般都是终身保险,被保险人一旦投保并按期缴纳保险费将获得终身保险保障。

  ⑤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交付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按年、半年、季、月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为了保证保单的效力,通常设有宽限期条款。

  2)重大疾病保险

  所谓重大疾病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患保单指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定额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该险种保障的疾病有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术、癌症、脑中风,尿毒症、严重烧伤、突发性肝炎、瘫痪和主要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对于这些疾病的具体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有详细的释义。因该险种保障程度高,需求量大,在我国较为流行,所覆盖的病种呈现增多的趋势。

  1)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概述。

  失能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或参加工作能力。保险人将失能分为二类,一类是完全失能,是指不能从事任何报酬性工作;另一类为部分失能,是以被保险人员原来从事的职业作为衡量标准;被保险人不能从事与其教育、训练及经验相关的职业,但可以从事其他职业以获取报酬。例如,外科医生由于手部受伤,不能灵活运动,不能再做外科手术,但也可以做一般的医疗服务则被视为部分失能。如果一个人因残疾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而不能参加工作,那么他就会失去原来的工资收入。这种收入的损失数额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其时间可能较长,也可能较短。但不管怎样,都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困难。健康保险化解这一困难的就是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收入损失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残废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一种是补偿因意外伤害而致残的收入损失。保险实际工作中,因疾病致残的更为多见。

  ①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给付方式。

  给付方式应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给付金额,要能达到保障被保险人失能后能保持正常生活的目的;二是要有利于提高被保险人残疾后重返工作岗位获取报酬的积极性,有利于防止故意延长残疾失能期间和为骗保而自残的行为。因此,保险人在确定最高保险金限额时,要准确了解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例如,税前的正常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如股利与利息,被保险人残疾期间后续获取的收入;残疾期间的其他收入来源,如团体残疾收入保险和政府残疾收入计划所提供的保险金;目前适用的所得税率。因被保险人的正常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而个人保险单所提供的残疾收入保险金不属于应税收入。一般来说,保险人在了解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的基础上,对低收入者每月所偿付的保险金一般不得高于原收入的85%,此比例随原收入的升高而降低,可能为65%或更少。这样做既可以满足被保险人正常生活需要,又可以促进被保险人重返工作岗位。收入损失保险,在保险金给付的具体操作时,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一旦确定,被保险人就能如期获得保险人给付的额度一致的保险金。

  ②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给付期限。

  给付期限是指收入损失保险保单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时间。根据给付期限的长短,有长期失能和短期失能两种形态。短期失能收入损失的保险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而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则是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给付期限,不论生病致残还是意外伤害致残都是相同的。一般给付期限有:从13周、26周、52周,到2年、5年或给付至65岁,如果全残始于55岁、60岁或65岁,可提供终身给付。多数失能为短期失能。约98%的失能者在一年里或6个月内可恢复;若恢复期超过12个月,恢复工作能力的几率锐减,尤其年老者,对此更宜于选择较长的保险给付期间。

  ③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免责期。

  又称等待期或推迟期。它是指在残疾失能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其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相类似。免责期的设定目的在于排除一些不连续的疾病或受伤导致的短暂的失能;也可以通过对免责期内短期残废的给付的取消而减少保险成本。同时,被保险人在短时间的失能之后,还可以维持一段正常生活,因此,不会给被保险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规定的免责期并不相同,有30天、60天、90天、180天或者一年等,越长的免责期保费越便宜。此外,免责期间允许中断,如被保险人在短暂恢复后(一般定为6个月以内)再度失能。可将两段失能期间合并计为免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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