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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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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常言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重大疾病保险是我们人生中必须要完善的保障,只有保障好我们的身体才能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以下是具体的一款产品条款简介。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一、应为出生满六个月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二、应为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含十六周岁及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一、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二、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 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癌症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癌症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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