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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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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经常听到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退保纠纷,将保险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大同小异,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所约定重大疾病的赔付条件都有些文字游戏,所以投保者要多注意。下面为大家介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三点注意事项:

  我们经常听到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退保纠纷,将保险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大同小异,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所约定重大疾病的赔付条件都有些文字游戏,所以投保者要多注意。下面为大家介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三点注意事项:

  第一:保障的重大疾病范围模糊

  在定义癌症的时候,为什么仅仅单独列出了血液系统方面的恶性肿瘤呢(恶性淋巴瘤,何杰金氏病,白血病和恶性骨髓异常增生)?难道其余七大系统的恶性肿瘤(人体共分为八大系统),诸如消化系统的胃癌、肝癌,呼吸系统的肺癌等更为民众所熟知的恶性肿瘤就不予赔付了吗??如果仅从癌症的定义来看,好象是不予赔付的!!但我们再看后面的“下列肿瘤除外……”,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没有除外的恶性肿瘤,如消化系统的胃癌、肝癌,呼吸系统的肺癌等,保险公司是应当赔付的!!那么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什么如此含糊呢??笔者的理解是:保险公司为保险客户在保险索赔时留下了一个陷阱:如果客户不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保险公司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而保险客户就感觉“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第二:提高了保险赔付的要求

  在除外肿瘤中提到的前列腺癌,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和乳头状甲状腺癌,均提升了保险赔付的“门槛”。以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为例说明: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的RAI临床分为3期,第3期属于病情最严重的分期;试想,如果保险客户所患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为第1期或第2期,保险公司将不会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第2期和第3期在临床上的治疗方法和预后是相差不多的。显然,保险公司在制定该保险合同条款的时候,有意地提高了保险公司赔付“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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