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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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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许多在大城市的人,由于背负着巨大的生活和工作压力,其健康往往受到威胁,所以,专家提醒,人们的健康保障尤为重要。那么,如何精选合适的保险产品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半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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