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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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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许多在大城市的人,由于背负着巨大的生活和工作压力,其健康往往受到威胁,所以,专家提醒,人们的健康保障尤为重要。那么,如何精选合适的保险产品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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